引用:
一、
之前就回答過你,移民局對存款的要求非常高。
當時大家已經提醒你,你應該是需要joint sponsor的
沒想到你竟然沒找
至於你現在想找的這個親戚,就照著表格、說明書算一算,自己分析一下合不合格、並說明理由。大家可以幫你檢查一下你分析的對不對
提示: 重點不是資產夠不夠,而是收入夠不夠。退休金也是收入,夠不夠算了就知。萬一收入不夠才能考慮用補的。不要覺得沒收入就可以直接補,本末倒置。
如果這個親戚的收入不太夠,就去找夠的。別拿自己的案件開玩笑。
二、
建議把整封信貼出來,才知道移民局真正的意思。你的描述不夠清楚。最好是一二兩點都貼出來,不要只貼一個。
非常感謝K大的回覆~
之前我以為收入雖然沒有達標, 但一直以為只要提供足夠的現金資產, 應該可以被NVC接受, 這是我太輕忽了, 而目前屬意的這位親戚的退休金收入也偏低(退休金每月約500美金, 但在台親屬每年都匯筆存款至美國供其花用), 但如果以"收入"的概念來說, 就算這名Sponsor每月的退休金, 加上七萬多美金的存款, 以及已無貸款的房產, 他應該也不是位十分具有說服力的Sponsor, 所以目前我們傾向再去找位收入合乎標準的Sponsor, 我想是比較能解決我們的問題.
另外NVC要求補正的兩點要求如下:
1)This case does not meet the minimum income requirement to sponsor the intending immigrants. To avoid delays, an additional Affidavit of Support Form I864 from a joint sponsor may be submitted.
2)Please submit Mxxx's Evidence of Income.
其中第二點的要求,是要我先生提供收入證明,但我們已經提供最近三年度的Tax transcripts, 如果再多提供最近六個月的薪資單,不知是否可行?再麻煩K大及各位給建議,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