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於
新型冠狀病毒 (2019 Novel Coronavirus; COVID-19; 武漢病毒; 武漢肺炎)疫情對於日本、泰國、新加坡等地的確診案例日益增加,造成許多已報名旅遊團的朋友們退團效應。身為領隊的我最近也收到不少以前的團員及朋友們詢問
「如果此時退團時能拿回多少錢」及
「旅行社是依據什麼規定來計算這種狀況下的退費呢?」這類的問題!
今天就讓我來跟大家分享一下我所知道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衛福部疾管署」對於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共有三級,其中第一級最輕微,第三級較嚴重,相關資訊如下:
第一級: 注意 (Watch),意思為「提醒注意」,提醒國人「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
第二級: 警示 (Alert),意思為「加強預警」,提醒國人「對當地採取加強防護」。
第三級: 警告 (Warning),意思為「避免所有非必要旅遊」,提醒國人「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
截至 2/14 為止,「衛福部疾管署」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如下(詳情請
按此查看):
第一級: 日本、泰國
第二級: 新加坡
第三級: 中國大陸、香港、澳門
參加旅行團的朋友都會依照「
交通部觀光局」的規定與旅行社簽署
「定型化契約」,當旅客想退團時,相關退費規定皆依「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辦理。在此將與退費相關的三條重要的契約條文提供給大家參考,其中
「甲方: 旅客; 乙方: 旅行社」:原文載於: 背包客棧自助旅行論壇 https://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10411626
第13條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
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
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
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
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
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五十。
六、甲方於旅遊
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14條 (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 償責任。
前項情形,
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第15條 (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
(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那「衛福部疾管署」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與「交通部觀光局」的「定型化契約」之間有何關係呢?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
第一級:
( 以定型化契約第13條作為處理退費依據)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
第二級:
( 以定型化契約第15條作為處理退費依據)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
第三級:
( 以定型化契約第14條作為處理退費依據)
【原紿文章連結】: https://garyloveshare.blogspot.com/2020/02/gar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