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我和男友也想結婚,他的離婚裁判書要11月中才生效,而我ESTA在11月初就要到期了。因為律師網址上有讀到說,由配偶申請綠卡還是有備拒絕的可能,所以我們決定我先回國,他離婚一生效,就幫我辦未婚妻簽證。
我們不敢冒險。我的ESTA也是用好用滿,但又沒有預期居留,為何下一趟近不來的紀錄很高。真的不懂欸?在簽證到期前,乖乖返國,之後卻不能再去,什麼道理啊?可是公民配偶簽證過期居留,卻可以成功轉換成綠卡。
不好意思。不是來找碴的,只是提出疑問,真心覺得邏輯錯亂。謹祝板主幸福安康。
這兩件事沒任何邏輯關係。
這樓的原po如果在逾期前乖乖回台,一樣會面臨入境困難的狀況。
兩件事情(境內辦綠卡、從境外用免簽身份入境觀光)的法規不同、主管機關不同、申請人符合法規的程度不同,所以結果當然不同
想要免簽入境,只有真實的短期觀光商務客才符合國務院的規定,由國土安全部的CBP來檢查入境資格。不能有移民意圖,而且永久的家必須還在原居國、也和原居國有很強的連結及約束力。你用免簽長住在美國,很明顯的和台灣的約束力非常弱。(你在台灣的工作呢? 你在台灣的學校呢? )
至於境內辦綠卡,由移民局USCIS來審查,依照移民法來審理。為了保障美國公民不會和配偶分隔兩地這樣的人道理由,明確允許逾期居留的配偶可以辦移民。既然法規允許,那麼移民局當然只能依法核准申請人的綠卡。這就是法治國家依法辦事
這兩件事之間是不矛盾的。做第二件事的人,未必就是第一件事要攔截的對象。很可能原本是真實的短期旅客,入境後才發生改變。
CBP的任務就是攔截濫用免簽的假的旅客。但如果沒攔到,移民法規也允許他們辦移民。(除非移民局可以依法舉證這個人的入境是明顯的簽證詐欺。這是有可能發生的,但還有很多複雜的細節及例外狀況包括法院判例的保護。實務上,只要婚姻是真實的,也不要太明目張膽的簽證詐欺,很少會被移民局舉證)
你的狀況,如果真的確定另一半離得成、結得成,是沒有必要離開。
但是,這把你的未來交給另外兩個人決定,風險是有點大。你對男友的認識恐怕也不夠深
你也沒有懷孕或其他不得已的狀況,保守一點也很好。順利的話分開個一年半載就團聚了。至於用免簽入境,你9~12個月後用免簽赴美兩三個星期,還是有機會成功的。其他時間就去加拿大、墨西哥見面,這些都能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