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後來寫信去問「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回覆如下: 一、 依據越南政府第11/2016/ND-CP號公告外籍員工在越南工作核發工作證規定第3條(屬於企業內部人員調動、志願員、專家、管理人、執行經理及技術工之外籍勞工)第3項略以,外籍專家應持外國機關、組織及企業確認文件;另該公告第10條(申請核發工作證的文件)亦規定,遞送申請工作證外籍員工相關證明文件,應經過越南領事合法化手續(即該文件應先蓋上企業、公司或機關組織「章戳」,再經我國當地法院及外交部驗證後,送往駐台北越南辦事處越譯及驗證)後,方可在越南境內使用。